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月莲,刘汉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民终5974号,(2021)新0104民初171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汉民: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月莲与被上诉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民终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二、刘汉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月莲支付货款136,132.24元;三、刘汉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月莲支付货款利息17,527.5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871天,记账利率4.75%,利息为15,430.5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134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2,09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