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于明,马彩雯, 乌鲁木齐宏景利达物业有限公司 ,新疆科纺棉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位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宏景利达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科纺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宏景利达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明、第三人马彩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为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41号附1号宏运大厦1栋14层1412、1413号房产和负一层88(18)号车位的所有权人,金额合计1106766元;2、请求判令被告将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41号附1号宏运大厦1栋14层1412、1413号两套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3、请求判令被告将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41号附1号宏运大厦负一层88(18)号车位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