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静,曾红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曾红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