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静,曾红霞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曾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曾红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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