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张国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2民初1393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2民初139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