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建华,李敏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敏春:本院受理原告余建华诉被告李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50000元×1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