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媛媛,甘顺进,景华,张复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民初8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景华、张复昌:本院受理原告孙媛媛、甘顺进与被告景华、张复昌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媛媛支付分红款68,000元;二、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媛媛支付转让款损失198,288,000元;三、景华支付孙媛媛以198,35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四、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媛媛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448,430.49元;五、张复昌对上述景华应付孙媛媛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复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景华追偿;六、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顺进股票分红款45,730元;七、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顺进损失133,348,680元;八、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顺进律师代理费损失301,569.5元;九、驳回孙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甘顺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