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隋志勇, 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公 告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隋志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承办法官:杨跃龙 电话:0459-2769291邮寄样报地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邮政编码:163000来款方式:微信汇款商户单号:PAY202202091444405656485591693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