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亚东, 新乡市红旗区海信名烟名酒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704民初12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亚东: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海信名烟名酒行与被告刘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70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海信名烟名酒行货款20548元;二、驳回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海信名烟名酒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元,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海信名烟名酒行负担32元,被告刘亚东负担332元;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亚东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