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涛,张好均,贾荷叶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豫新诚泰房评字(S2022)第001011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好均、贾荷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张好均、贾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贾荷叶位于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古烟村西街74号房产委托新乡市诚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该房产价值1242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豫新诚泰房评字(S2022)第001011号评估报告书二份及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贾荷叶位于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古烟村西街74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