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刚军,岳志永,王新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志永、王新瑜:本院受理原告侯刚军诉岳志永、王新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