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芝,刘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503民初10371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王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10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芝劳务费1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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