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芝,刘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1037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王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10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芝劳务费1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