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思君,李自豪,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1009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自豪:本院受理原告陈思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100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今: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思君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7560.68元(账号:6217002580001137572,开户名:陈思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思君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456元(账号:6217002580001137572,开户名:陈思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三、被告李自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思君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4523.46元(账号:6217002580001137572,开户名:陈思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四、驳回原告陈思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