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新新,王凌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21民初2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凌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521民初20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