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云鹏,李鹏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483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辉:本院受理原告汪云鹏与被告李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6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云鹏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鹏辉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市场报价计算,从2021年6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1625元,由被告李鹏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