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福乐,芦全刚,宝丰县宝佳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0421民初3507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内容
芦全刚:本院受理原告朱福乐诉你、宝丰县宝佳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350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八时三十分在宝丰县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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