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福乐,芦全刚,宝丰县宝佳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350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芦全刚:本院受理原告朱福乐诉你、宝丰县宝佳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350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八时三十分在宝丰县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