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国正,姬天生,宋爱勤,张恩珲,白爱彩, 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明佳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4民终434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明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闫国正、姬天生、宋爱勤、张恩珲、白爱彩:本院受理上诉人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原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明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闫国正、姬天生、宋爱勤、张恩珲、白爱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民终4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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