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国正,姬天生,宋爱勤,张恩珲,白爱彩, 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明佳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民终43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明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闫国正、姬天生、宋爱勤、张恩珲、白爱彩:本院受理上诉人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原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明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闫国正、姬天生、宋爱勤、张恩珲、白爱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民终4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