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平安, 新蔡县耀彭鞋业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蔡县耀彭鞋业店:本院受理原告王平安与被告新蔡县耀彭鞋业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