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晓辉,孙玉国,董文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玉国: 本院受理原告葛晓辉诉董文江与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未能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董文江、孙玉国向原告葛晓辉清偿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应归还借款本息315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和举证,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在抚远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答辩、举证或未按时到庭均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和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