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凤忠,辛红,张国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822民初137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红、张国栋: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忠诉被告辛红、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82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辛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凤忠借款本金20 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包括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起诉时的年利率为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凤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审判庭(6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