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南白, 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新31执异1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王南白与你们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22)新31执异15号执行裁定。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3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