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吐尔军·热合曼,冯东平, 喀什市海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3101民初729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喀什市海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冯东平:吐尔军·热合曼诉喀什市海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冯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310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东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吐尔军·热合曼支付劳务费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吐尔军·热合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东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