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国杨,钟明,范贤娇,钟荣慧,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6民初217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国杨、钟明、范贤娇、钟荣慧:本院受理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国杨、钟明、范贤娇、钟荣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6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国杨、钟荣慧、钟明、范贤娇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于起诉之日到期。二、被告钟国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2986.43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21年6月20日,尚欠利息(含罚息)、复利1919.14元;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收复利】。三、被告钟荣慧、钟明、范贤娇对被告钟国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952元,由被告钟国杨、钟荣慧、钟明、范贤娇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