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作义,李东海,于晓龙, 泉州市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东海、于晓龙: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作义、李东海、于晓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管作义偿付原告机械折价款6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判令被告李东海、于晓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