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林):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78359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76166元违约金;3.原告对所承接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东清村福建省泉州海思冰雪大世界一期的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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