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俊林,新市区安宁渠镇马雪娟回民餐厅,张建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6521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市区安宁渠镇马雪娟回民餐厅、张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林诉被告新市区安宁渠镇马雪娟回民餐厅、张建华劳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52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工资749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邮寄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渠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