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凤伟,于立波,王桂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立波、王桂华:本院受理原告韩凤伟诉你们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