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小静,王佳音,王金堂,邵文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502民初47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小静、王佳音、王金堂、邵文先: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502民初47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