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娜, 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4民初279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娜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279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执行与原告的关于房产登记的合同以及收据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西五巷139号海盈城市花园小区2栋1单元1804室的房产登记事宜。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合计6880.1元(合同金额251099.2元×0.0002×137天=6880.1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产权登记的违约金合计251.1元(合同金额251099.2元×0.001=251元)。以上合计:7131.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速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