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晓辉,李娜, 哈密鑫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内蒙古欢腾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张晓辉、李娜:本院受理原告哈密鑫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内蒙古欢腾科技有限公司、张晓辉、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413194元,并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田法庭(黄田农场场部院内)公开开庭审理,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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