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鲍海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902民初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海涛: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诉鲍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902民初37号的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