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玉民,王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622民初14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辉:本院受理郝玉民诉王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22民初148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