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时开军,孟勇磊, 漯河市召陵区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04民初3649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勇磊、漯河市召陵区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时开军与被告孟勇磊、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104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原告时开军出资购买挂靠在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豫LH9906号自卸式货车。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孟勇磊、漯河市召陵区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