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红梅,王建红,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721民初4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建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梅、王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721民初48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王红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王建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31日9时3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