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占锋,赵丽丽,杨国范,李明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豫1025民初1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尚占锋、赵丽丽、杨国范、李明奇:本院受理的原告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尚占锋和赵丽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23530.01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日,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一计算;2016年7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六点五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杨国范、李明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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