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国芳,张光金,邹洁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新0104民初2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光金、邹洁: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芳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2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0:45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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