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国芳,张光金,邹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4民初2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光金、邹洁: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芳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2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0:45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