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波, 乌鲁木齐房匠帮帮家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7203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房匠帮帮家居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姜波诉被告乌鲁木齐房匠帮帮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20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解除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未完成的装修工程款586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逾期后的租房费用216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拖欠期间房屋暖气费以及物业费垃圾费共计3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每次去房匠帮帮公司交涉其履约的交通费用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