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寿平,白永贵, 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寿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寿平、白永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