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鸿,蒋华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72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华林:本院受理原告梁鸿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295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立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车险借款3560元;2、请求法院判立被告支付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的利息1708.8元。以上合计:5268.8元。3、请求法院判立被告判决文书生效后7日内未按时履行判决书义务,加倍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