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鸿,蒋华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72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蒋华林:本院受理原告梁鸿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295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立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车险借款3560元;2、请求法院判立被告支付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的利息1708.8元。以上合计:5268.8元。3、请求法院判立被告判决文书生效后7日内未按时履行判决书义务,加倍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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