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刘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077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0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强支付原告张鹏货款82000元;二、被告刘强支付原告张鹏违约金2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