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边乌云格日勒,刘锁军, 泰来县丰年化肥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边乌云格日勒:本院受理原告泰来县丰年化肥商店诉你与刘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