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南昌市雅尔达箱包有限公司 ,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 ,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雅尔达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730056020.5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并删除相应侵权链接;2.南昌市雅尔达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ZL201730056020.5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对应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3.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雅尔达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数据、删除侵权链接;5、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雅尔达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赔偿因侵权给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整。6.苏州港旭枫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雅尔达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15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