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明,袁启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5民初824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启峰: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5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金明的各项损失6897.8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