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海波,袁宗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402民初1376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宗芳: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02民初1376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