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娜娜,李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帅(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赵庙行政村赵庙村888号):本院受理原告赵娜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