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维平,许鹏举, 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096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新0104民初10960号杨维平、许鹏举:我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维平、许鹏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0960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杨维平偿还欠款1666669.2元;2、判令被告杨维平支付占用资金利息6250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5日,及未偿还部分按年息15%至付清为止的占用资金利息;3、判令被告杨维平支付南通五建案律师费50000元。4、判令被告杨维平支付办公室水电费43400元;5、判令被告杨维平支付赔偿金150000元;6、判令被告杨维平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60000元;7、判令被告许鹏举对被告杨维平第1至第6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8、判令被告杨维平偿还欠款111111.85元(熊涛案);9、判令被告杨维平支付占用111111.85元(熊涛案)资金利息33333.55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5日,及未偿还部分按年息15%至付清为止的占用资金利息;以上合计:2739515.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