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志,孙彦立,李会君,江海山,张静,张丽杰,陈凯玉,张荣,张丽,张铁,江春艳,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志: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孙彦立、李会君、江海山、张静、张丽杰、陈凯玉、张荣、张丽、张铁、江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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