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卓强, 昌吉市三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卓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三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钢材款218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至实际支付日逾期利息损失,截止到2021年12月24日为3088.72元(21880×3.85%÷12个月×44个月)合计24968.72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11点整在昌吉市信访局楼内李艳丽法官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