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建华,马琴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头屯河人民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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