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旭东,李永欣,封淑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129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封淑姣: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旭东与被告李永欣、封淑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1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永欣、封淑姣偿还原告闫旭东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李永欣、封淑姣支付原告闫旭东利息51,693.01元(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三、自2021年3月2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期间的利息仍由被告李永欣、封淑姣按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5.4%计算向原告闫旭东予以支付。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