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新玲,侯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